中央組織部、中央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領導小組近日印發《關於在第二批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中進一步加強基層黨組織建設的通知》,要求加強基層黨組織建設,整治村、社區等基層幹部違法違紀行為,查處群眾反映強烈的涉黑涉惡案件。
  近年來,基層幹部違法違紀行為發生了一些新動向,表現為一些村、社區幹部逐漸和地方黑惡勢力合流,通過更為隱蔽市場化手段,在徵地拆遷、項目下鄉等過程中攫取非法利益,基層幹部、不法商人、鄉村混混和腐敗官員之間形成了穩固的灰色利益鏈。
  新鄉村利益共同體是灰色利益鏈的生存土壤。早在農業稅費征收時代,鄉鎮政府與村幹部之間就形成了較為穩定的“委托-代理”關係,鄉鎮政府依賴於村組幹部征收稅費,完成各種達標任務,默許村組幹部從中獲取好處,鄉村兩級是典型的利益共同體。農業稅費的免除雖然瓦解了舊的鄉村利益共同體,但基層治理中的“委托-代理”關係並未根本改變。更重要的是,隨著城市化進程的推進,以及國家加大惠農力度,徵地拆遷的順利推進以及財政轉移支付項目的順利落地,都需要鄉村兩級密切配合,資源下鄉背景下的新鄉村利益共同體已然成型。
  市場化運作是灰色利益鏈的主要運作方式。出於防止基層幹部腐敗的考慮,財政部門要求在涉農項目運行過程中引入市場機制,基層政府和村社集體不再直接承擔工程實施任務,而是交由市場主體實施。然而,基層社會往往不是一個成熟的市場體系,腐敗官員和不法商人之間容易形成尋租關係。一些不法商人使用鄉村混混等黑惡勢力對付群眾。由此,資源下鄉的市場化機制意外地促成了地方權力、資本和黑惡勢力之間形成穩固的分利秩序。
  灰色利益鏈得以形成和維持的主要癥結是基層治理的去政治化。基層政權處於壓力型體制之下,在維穩、計劃生育、招商引資等方面存在巨大的競爭壓力,基層政權蛻化為“廠商”。本質上,基層政權的“廠商”性質與不法商人的逐利本質具有親和性,不法商人所擁有的一些非正式的乃至違法的“策略”,在很多時候也為少數基層幹部所倚重。這便是基層治理的去政治化過程。
  總體上看,灰色利益鏈是基層少數權貴聯合而成的分利秩序,它造成了國家資源的流失,影響了國家建設的績效,更動搖了黨和政府在基層的執政合法性。因此,斬斷基層的灰色利益鏈條非常有必要。首先,應將村民自治與群眾路線結合起來,讓群眾參與村民自治,防止封閉的分利秩序的形成。其次,基層不是法外之地。應對村、社幹部承擔的政務進行專項審查,加強離任審計和民主理財制度的建設。第三,改革資源下鄉方式。減少競爭性的專項資金,加大普惠性的項目資金,同時避免項目實施方式的市場崇拜。
  ▲(作者是華中科技大學中國鄉村治理研究中心副教授)
(編輯:SN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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